
公告日期:2025-04-30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5 年 4 月 1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经认真审
阅相关会议资料及全体委员充分全面地讨论与分析,对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现任监事杜义贤、黄永平、黎运新,公司正在办理取消监事会及监事的手续,并将在授予前完成,在手续完成后,该等人
员不再担任公司监事,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业务技术骨干符合有关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的规定。
除前述正在办理取消监事身份手续的三名激励对象外,其他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于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3、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任职期限要求、归属条件、归属期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 4 月 19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