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广东 惠州
二〇二五年四月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关联交易,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并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适用本制度规定。公司与并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关联交易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
(二)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关系非关联化;
(四)除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关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问询、查阅等。
第五条 因关联人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第六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本条第(一)至(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
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确保关联人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当仔细查阅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当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含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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