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广东 惠州
二〇二五年四月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对外担保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
第四条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除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其他对外担保均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担保能力,反担保应当具有可执行性,反担保数额须与公司为被担保人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第六条 公司财会中心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和批准
第七条 除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外,公司还可以为具有下列条件之一,并向公司
提出申请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公司的现有或潜在重要业务单位。
第八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的担保申请人,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发生过逾期还款等情况的;
(四)经营状况恶化、资信不良的;
(五)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六)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主体申请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财会中心应要求担保申请人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营运状况和行业前景分析报告;
(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担保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财会中心对担保申请人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条 财会中心应当审核担保申请人是否符合以下要求并制作对外担保可行性研究及风险评估报告:
(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且所处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六)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一条 财会中心将对外担保可行性研究及风险评估报告提交财务总监及总经理审核同意后,由总经理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审批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四条 对于董事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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