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广东 惠州
二〇二五年四月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有效发挥独立董事决策、监督、咨询作用,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
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如情况紧急或确有必要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电话等方式发出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召集人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 5 日内,召集和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独立董事最多接受一名独立董事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独立董事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行使权利,也未在会议召开前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现场会议和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
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独立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四)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五)会议审议议案、独立董事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六)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载明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独立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经与会独立
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签到簿、授权委托书、会议记录、审核意见等,由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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