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及信息问询制度
广东 惠州
二〇二五年四月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及信息问询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制度性文件和《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行为和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本制度中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所有规定,均同样适用于其关联方。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比照使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其他组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父母、配偶和子女;
(三)第一大股东;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实施的行为,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二)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规范行使权利,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各项承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通过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其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要求公司将现金存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且利率等条款显著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明显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输送利益;
(十二)要求公司以银行存款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质押融资;
(十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独立性,按照公司的决策程序行使权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直接或间
接干预公司决策和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公平性原则,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在期限内以书面方式答复,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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