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广东 惠州
二〇二五年四月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提名
制度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由公司董事组成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确定公司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等事项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细则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 2 名。委员会委
员由公司董事提名,董事会讨论通过。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
作。召集人由公司董事提名,并经董事会任命。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
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七条 经董事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
整。
第八条 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细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细则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档案管理和决
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总经理人选。
第十二条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为:
(一)提名委员会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在本公司、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
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按需召开会议。当有两名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
时,或者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
董事会秘书应在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日(特殊或紧急情况除外),通知
全体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提名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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