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广东 惠州
二〇二五年四月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的职能,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
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有效监督,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由公司董事组成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代表董事会评价和监督财务会计报告过程和内部控制,以合理确信财务报告的公允性和公司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 2 名,且该 3
名董事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委员会应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委员会委员由董事提名,董事会讨论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
作。召集人由公司董事提名,并经董事会任命。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须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
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七条 经董事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
整。
第八条 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细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细则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档案管理和决
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
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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