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证券代码:688486 证券简称:龙迅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9
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劳动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诉讼阶段: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于2023年12月10日驳回申请人李高峰的全部仲裁请求,申请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公司已收到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高峰的全部诉讼请求。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龙迅股份”)与全资子公司深圳朗田亩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田亩”),均为被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申请人李高峰要求享有龙迅股份录用通知书所记载的股票期权;要求龙迅股份支付期权利益损失以现金折算(暂计算为10,560,000元);要求被申请人承担一审全部诉讼费用。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系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如申请人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于公司实际控制人FENG CHEN已出具承诺,承诺由其本人承担公司因“类似期权安排”败诉风险而被争议解决机构认定支付的赔偿或补偿。因此,本次诉讼事项潜在争议风险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工作及生产经营。
5、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劳动关系已于2020年7月30日经双方协商一致予以解除。
2025年11月13日,公司收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发出的(2025)粤0307民初25556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诉讼的基本情况
1、2023年4月11日,申请人李高峰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李高峰的申请并于2023年4月26日向被申请人发出《开庭应诉通知书》(深劳人仲案【2023】7529号)、《举证通知书》《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5月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龙迅股份关于涉及劳动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
2、2023年12月18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仲裁裁决书(深劳人仲案【2023】7529号),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及对上述事项的认定,仲裁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李高峰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未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2023 年 12 月 20 日 披 露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的《龙迅股份关于劳动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4)。
3、申请人李高峰不服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提起诉讼。2024年4月28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2024)粤0305民诉前调3387号)、《举证通知书》《先行调解告知书》及李高峰的《民事起诉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4月3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龙迅股份关于劳动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
由于被申请人朗田亩自2017年5月16日起经营地址已从深圳市南山区迁至深圳市龙岗区,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同意朗田亩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本案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案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和《民事起诉状》日期:2024年4月28日
(2)诉讼机构名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3)诉讼机构所在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湖田路61号坪地法庭
(4)诉讼各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申请人(原告):李高峰
被申请人一(被告一):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二(被告二):深圳朗田亩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二、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依法享有被告一录用通知书所记载的股票期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期权利益损失以现金折算(暂计算为10,560,0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一、二承担一审全部诉讼费用;
(4)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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