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上海南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南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 1101 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上海南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内部审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部门或内部审计专职工作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并且不得少于三人,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由一名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召集人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并按照董事会制定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开展工作。
第七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证、保密,不得负责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道德规范,并通过后续教育来加以
保持和提高;
(二) 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获取的信息保密;
(三) 通晓会计原理及其操作技能;
(四) 熟悉内部审计准则、程序和技术;
(五) 掌握本公司的有关业务知识;
(六) 了解企业管理原则。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按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三章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
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
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
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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