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6
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利润分配的形式,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年度、中期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如有)等。
第三条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利润分配的方式损害公司利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五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项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如未能按期完成则须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
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股东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实施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在当年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下同)。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股本规模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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