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杭州萤石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的全资子公司增持股份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四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杭州萤石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的全资子公司增持股份之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萤石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接受杭州萤石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萤石网络”“公司”)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萤石网络实际控制人的全资子公司中电科投
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科投资”)计划自 2024 年 10 月 19 日起 6 个月
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交易所允许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股份”)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认定某些事项或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
(二)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于出具法律意
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本所律师已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增持股份的相关法律事项(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的事项为限)进行了核查验证,确信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四)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股份事宜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1、增持人基本情况
本次增持人系萤石网络实际控制人的全资子公司电科投资。
电科投资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71783888XG 的《营业执照》,
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 北京市石景山区金府路 30 号院 2 号楼 7 层
法定代表人 靳彦彬
注册资本 5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4 年 4 月 18 日
营业期限 2014 年 4 月 18 日至长期
投资管理、股权投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