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2025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起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资金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本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资金等。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及监管措施
第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
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发生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五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
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严格防止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在审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财务负责人应向董事会报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公司在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上,不得接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直接干预,更不得根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指令调动资金。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应严格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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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监管程序
第九条 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为副组长,成员由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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