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
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
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
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范围
第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议,并及时
披露。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二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七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八条 除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外,其余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
审议批准方可办理。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 公司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
事及 2/3 以上的独立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条 公司所属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授权不得办理担保业务。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具体事务由财务部负责。
第十二条 在对外担保事务中,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二) 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三) 在对外担保生效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
(四) 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 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 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
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情况,及时了解被担保方的
经营情况及资金使用与回笼情况;定期向被担保方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定期向被担保方收集财务资料,进行各种财务分析,准确掌握被担保方的基本财务状况。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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