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
格、交易量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及证券监督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
均值。
第四条 公司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前述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下同。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
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
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
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
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
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本制度披露。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
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二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保
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半年度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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