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确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制及运作程序,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科学,充分发挥董事会经营决策中心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事务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证券事务部负责人。
第三条 董事的任职资格:
(一) 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二)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在每届任期过程中增、补选的董事,其董事任期为当届董事会的剩余任期,即从股东会通过其董事提名之日起计算,至当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后改选董事的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第六条 董事选举程序:
(一) 公司董事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及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董事候选人提案;
(二) 董事会审核董事候选人资格;
(三) 董事会向股东公告董事候选人提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提案进行表决。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五) 获股东会决议通过的董事就任
第七条 提名董事候选人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 所提名候选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要求,确保能够在董事会上进行富有成效的讨论,使董事会能够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
(二) 所提名候选人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三) 如该候选人当选,应能使董事会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已经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九条 董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 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委托代表公司处理公司业务;
(三) 根据工作需要可兼任公司其他管理职务;
(四) 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 获取报酬的权利。
第十条 董事承担下列义务:
(一)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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