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规定和《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至5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委员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1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1/3以上的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委员会成员中具有会计专业知识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因委员任期届满或离任导致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低于3人的,在改选出的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委员职责。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
业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计划财务部作为委员会支撑部门,为委员会运行提供支撑,按照部门职责范围提供相应议题的资料。
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会议记录、编发纪要等工作,协调支撑部门及相关部门准备和提供会议所议事项的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1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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