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5
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工作,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本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提及“信息”系指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者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二) 公司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公告、董事会公告;
(三) 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
(四) 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公司股票挂牌交易所在证券交易所(下称“交易所”)等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以及政府部门的批示等文件;
(五) 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六) 公司向投资者公开发布的季度通讯及与投资者关系相关的信息。
本制度中提及的“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
第三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的重大事项,视同公
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将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各控股子公司应按上市公司标准进行经营,并根据各自具体情况,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工作机制,指定信息披露责任人。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五)公司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为规范对外信息披露行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应遵循本章规定的基
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
务。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证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上内容应当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予以陈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