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内部各机构或职能部门、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所有附属公
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
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 确保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
公平。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
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经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与人员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
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不得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审计工作客观性、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
置适量的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中至少包括一名专职人员;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应当配置适当人数的专职审计人员满足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会计、审计、法
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并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
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 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 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季度末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提交下一季度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
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按召
开董事会的日期要求,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
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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