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南京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管理,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南京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
遵守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
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持股变动规则及信息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
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时申报或更新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A股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填写申报表,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在接到上述信息后,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时
提供下列信息: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九条 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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