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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及其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先按规定报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后,再由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做具体决议。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
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六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除外)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行为时,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下列对外担保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本条第一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 除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外,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均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担保对象或提供资料不充分时,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但该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除外:
(一)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二)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三)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 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议程序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司依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相应处分,给公司及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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