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依据《科创板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及视同公司关联人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包含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
的债权,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资金。
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或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二章 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询问查实公司关联方的名称或姓名,并制作成详细清单,由证券事务部门留存一份,并交由财务部门留存一份,以备财务人员在支付资金时核查对照。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如实向董事会秘书披露关联方的情况。公司关联方发生变更的,相应的股东、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核实后应立即修改关联方清单,并提交财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公司应防止公司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九条 公司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实施公司与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条 禁止公司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公司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公司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公司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公司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公司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或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后不及时要求公司关联方偿还;
(六)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公司关联方提供资金;
(七)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公司关联方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要求公司关联方在规定或承诺期限内解决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情形;
(九)将现金存到公司关联方且利率等条款显著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明显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向公司关联方输送利益;
(十)以银行存款为公司关联方进行质押融资;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未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属于公司员工的关联方不得向公司借支或报销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通讯费、招待费,但董事为履行董事职责参加公司会议而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等费用除外。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属于公司员工的关联方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的身份,办理公司业务,可以按照公司费用管理规定借支和报销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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