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
合法权益, 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 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
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江苏康为
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的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四条 股东会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权限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
勉尽责, 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公司章程》所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即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 应当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
交所”)报告, 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 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以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
则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上述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