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
资决策程序, 加强决策科学性, 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量, 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康为世纪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 委员会的提案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 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
名,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 由董事长担任, 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 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
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 具有企业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
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 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
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后, 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董事会应根据本工
作细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
原委员仍应按本工作细则履行相关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职责权限如下: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经营范围、主营业务的调整和变更提出建议;
(五) 对公司已制定的战略发展规划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
(六)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的职责权限如下:
(一) 召集、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战略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 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并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全体委员; 经二
分之一以上委员或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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