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 提高募集资
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 以及《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募集资金是指本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但不包括公司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 明
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益。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 应当及时要求归还, 并披露占用发
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五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的规定, 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第六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
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
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以下简称“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
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二)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四)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 公司
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 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
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
一方。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 募集资金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 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 将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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