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名程序,
为公司选拔合格的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
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 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公司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 由董事长提名一名独
立董事担任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 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
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 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
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
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 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
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为使提名委员会的人员组
成符合本工作细则的要求, 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细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在董
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 原委员仍按该工作细则履行相
关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被赋予充分的资源以行使其职权。提名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
董事会、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充分的支持,
并对其提出的问题尽快作出回答。高级管理人员应支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及时
向提名委员会提供为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信息。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 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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