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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19:38:01 股吧网页版
康为世纪: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及《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
程》”)《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
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
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实行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
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

(三) 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
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
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
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
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
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
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标准及内部流程

第九条 公司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
进行审慎判断,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
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登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附件 1),《暂
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 2),《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
密承诺函》(附件 3),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
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
事项:

(一) 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
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 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 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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