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为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行为, 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 建立起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
机制,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 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
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代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 有偿或无偿直接或
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 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
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
制度执行, 本制度中所称子公司亦仅指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应当严格
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
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
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前述所称“参股公司”, 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
汇票, 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
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
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七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
为, 做好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
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 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勤
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 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子公司进行检查, 上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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