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促
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苏康为世纪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
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将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在
规定时间内, 通过规定的媒体,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并在证券监
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公司和如下人员和机构(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
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
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 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交易各
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以及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
息, 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 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但是,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
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 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 不得进行选
择性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
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 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 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
及时披露。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 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
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 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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