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二○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2
第三章 公平信息披露......5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8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15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17
第七章 涉密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22
第八章 信息披露档案的管理......27
第九章 信息保密制度......27
第十章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30
第十一章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38
第十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39
第十三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40
第十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41
第十五章 附则......42
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机构。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
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
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
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
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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