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天津美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的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天津美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腾科技”、“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美腾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前的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天津美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405 号文)同意,天津美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2,110,000
股,并于 2022 年 12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
本为 88,43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68,140,559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20,289,441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部分限售股,限售股股东数
量为 5 名,限售股股份数量为 7,63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8.63%,该部分
限售股的锁定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现锁定期
即将届满,将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部分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的部分限售股,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5 名股东承诺内容具体如下:
(一)曹鹰、刁心钦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本人转让发行人股份存在其他限制的,本人承诺同意一并遵守。
三、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陈永阳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100 万股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本人转让发行人股份存在其他限制的,本人承诺同意一并遵守。
三、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天津红土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海河红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发行人 127.667 万股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公司直接持有的发行人 95.75 万股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
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如于减持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本企业转让发行人股份存在其他限制的,本企业承诺同
意一并遵守。
四、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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