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天津美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利益,规范天津美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天津美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他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包括控股子公司之间、控股子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的担保,比照本制度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前报公司审核批准,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备案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第五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核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核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对外担保合规性复核及相关信息披露的负责部门,负责公司对外
义务。
第二章 担保的审查与控制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提供担保,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由公司提供担保的法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与公司有相互担保关系单位或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的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
第八条 虽不符合前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和批准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当掌握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对该担保事项的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和论证。公司财务部门应要求申请担保单位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进行审查、分析:
(一)申请担保单位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
(二)债权人的名称;
(三)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四)申请担保项目的合法性,与本担保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单位反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不动产、动产和权利的相关资料(如有);
(六)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当有担保申请事项发生时,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申请担保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分析,确认资料的真实性,由财务总监报董事长审核同意后,由董事长提出议案,交由董事会秘书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二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担保申请人,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二)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三)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四)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除外);
(五)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反担保方式应具有可执行性。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方可以不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
第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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