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董事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财务信息及相关非财务信息所反映的经济活动进行独立审查,评价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审人员
第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和管理监督的需要,设立内审部,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进行审计工作,在工作上直接接受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内审部设负责人一名,由董事会聘任,负责内审部门的全面工作。并根据业务规模配备若干相应的内审人员,并按公司的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察体系,对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必要的审计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根据公司审计工作的需要,经董事长批准,可邀请公司以外的专业审计机构、各职能部门的专业人员参与公司的审计工作项目。
第七条 内审部门应建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并积极了解、参与公司的内部控制的建设。
第八条 内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较高的财务会计、审计业务水平和必要的经营管理、电子计算机等专业知识,有相当的工作经验,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能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三)依法审计、认真负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保守秘密。
第九条 内审人员要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一)内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不能以任何决策制定者的资格参加所有的经营活动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二)内审人员与被审计人员或事项应该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人员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内审人员在审计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制和干扰。
第十条 内审部门和内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阻挠、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对象及依据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的对象:
(一)各控股公司、分公司、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公司的各职能部门;
(二)公司向各控股公司、分公司、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派驻或聘用的有关人员及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员工;
(三)董事会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和有关人员。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公司章程;
(二)本公司及各控股公司、分公司、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会议决议、规划、计划、工作目标、经营方针等;
(三)其他相关标准。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一)公司及各控股公司、分公司、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公司各职能部门:
1、法人治理评价
主要评价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情况;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决议落实、执行情况;公司高管的绩效考核等。
2、财务收支审计
主要审计财务预算及执行,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及相关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及有效情况;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公司关联交易、费用控制等。
3、内部控制审计
主要审计企业经营中的计划、生产、质量、技术、设备、物资、劳动工资、供销等方面进行的管理控制;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及有效性;经济活动的经济性和效益性以及实现经营目标所实施的内部管理工作的控制等。
4、管理稽查审计
主要对企业发展的市场走向、竞争程度、业务活动范围的恰当性进行评价,对投资筹资活动的效益性、经济性进行评价,对企业目标的可行性合科学性进行评价,对资源配置优化组合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对企业管理制度的健全性、执行的有效性进行检查等。
5、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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