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证券代码:688418 证券简称:震有科技 公告编号:2025-014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第 18 号》(财会〔2024〕24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8 号》”)的相关规
定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非公司自主变更,系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而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日期
财政部于 2024 年 12 月发布了《解释第 18 号》,规定“关于不属于单项履
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内容,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相关规定,公司对现行的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并对可比期间财务信息进行追溯调整。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1、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根据《解释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解释第 18 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对因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内容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的,应当按照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因执行该项会计处理规定,公司对 2023 年度合并比较财务报表及母公司比较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追溯调整如下: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受影响的报表 2023 年度(合并) 2023 年度(母公司)
项目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后
利润表项目:
销售费用 117,538,519.42 111,570,085.31 82,493,673.82 76,525,239.71
营业成本 526,110,028.59 532,078,462.70 437,156,755.63 443,125,189.74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
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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