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合理、有效的使用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 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
或开发项目;
3、 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 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司的投资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
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章程》等法人治理制度的规定;符合政府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同时必须谨慎注意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为:
(一)股东会审批权限为: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
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超过500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二)董事会审批权限为: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
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超过100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公司发生的交易、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标准根据法律法规、交易所业务规则,应当在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总经理审批权限为:
总经理审批董事会、股东会权限以外的对外投资事项。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交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九条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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