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规定,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在上交所网站和其他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实施本办法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具体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部门,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子公司予以配合。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同时承担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常设机构职能,并负责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来访。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以下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真实性)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七条 (准确性)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词,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八条 (完整性)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九条 (公平披露)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
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上市规则》的要求披露。
第十条 (及时披露)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该重大事项;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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