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所属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提高公司资产的经营效益,保障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包括中小投资者在内的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经评估后的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财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投资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资产投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等(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其中股权投资包括新设企业、向企业增资、收购企业股权等;固定资产投资包括产线的建设、扩产、技术改造,以及与土地、房屋及附属构筑物有关的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等。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债券、基金等交易性金融资产;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或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对外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必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投资公司的主营业务及产业链相关业务,有利于增加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进股东价值最大化;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四)必须注重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公司必须使用自有资金作为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风险投资。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和决策人,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为董事会、股东会投资决策提供建议。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效益评估并编制初步评估报告;同时对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进行财务管理、投资效益评估,负责
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其所领导的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进行定期审计。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聘请法律顾问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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