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如有)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及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须与担保数额相对应。
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六条 本办法所述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受理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30 个工作日(需要股东会批准的,应当至少提前 45 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当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及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
(二)被担保人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被担保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并说明在主要开
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六)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及相关资料;
(七)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及合规性进行充分分析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报送主管经理,并经公司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外担保累计总额进行复核控制。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权力机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应遵照以下限制性规定:
(一)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不得为非独立核算企业、分支机构提供担保;
(三)不得为境外投资者提供担保;
(四)未经批准,不得提供外汇担保。
第十三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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