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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09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9、10、13、17 层邮政编码:100022
电话(Tel):86-10-65219696 传真(Fax):86-10-88381869

二〇二五年五月

关于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接受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8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以公告方式发布了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主要内容、投票方式及时间、现场会议地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联系人的姓名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8 日 14:00 在公司会议室(江苏省昆
山市陆家镇华阳路 190 号)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蔡浩主持。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发布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可以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以及网络投票数据等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委托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07 人,代表公司股份 106,755,5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1381%。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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