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并对全体股东负责。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监事会的产生和组成
第五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代表和不低于监事会成员总数三
分之一的职工代表。
第六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同意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或者不履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不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上市公司监事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监事。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本公司监事。
第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需要召开时;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主席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主席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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