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以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本办法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职务便利操纵、指使公司实施违规担保行为。
第四条 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
第五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对对外担保行为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应当对违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原则上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且其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的金额相当。
第二章 对外担保管理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 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十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资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应当拒绝担保。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核申请担保人的情况,除公司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资产的;
(七)与其他企业出现较大经营纠纷、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八)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九) 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审议的担保事项,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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