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维光电”或“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等有关规定,对路维光电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公司本次发行已经2024年6月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4年8月2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5年1月1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5年2月1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2024年6月24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本次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的议案》,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均为自2024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即自2024年6月24日至2025年6月23日,将于2025年6月24日届满。
鉴于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即将届满,而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尚在进行中。为了确保发行工作持续、有效、顺利地推进,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并于同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
案》。公司拟将本次发行的相关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即延长至2026年6月24日。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本次发行的其他授权事项保持不变。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路维光电本次发行之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相关人士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有效期自前次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本次发行的其他内容不变。公司本次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前述延长本次发行之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事项,有利于推进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不利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 琳 颜利燕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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