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光:关于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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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2-18
关于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于 2025 年 11 月 24 日出具的《关于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5〕168 号)(以下简称“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要求,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凌云光”或“发行人”)已会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保荐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或“申报会计师”)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或“发行人律师”)等中介机构,按照贵所的要求对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现逐条进行说明,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使用的简称与《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 黑体
对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
在本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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