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释 义
下列词语除非另有说明或上下文表明并不适用,在本法律意见中具有如下含 义:
德恒/本所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公司/凌云光/上
市公司/凌云光股份/集 指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团
标的公司/JAI 指 JAIA/S
本次收购/本次交易 指 收购 JAI 100%的股权
JAI 日本 指 JAI Ltd., Japan,为标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JAI 电子 指 JAI Manufacturing Japan,为标的公司的二级子公司
股票/A 股 指 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保荐机构 指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申报会计师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长光辰芯 指 长春长光辰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参股
子公司
凌云光国际 指 凌 雲 光 技 術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 Luster LightTech
International Co.,Limited)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
告》
《法律意见》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
《补充法律意见(一)》 指 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
见(一)》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
《补充法律意见》 指 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
见(二)》
募集说明书 指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及相关修订稿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 18 号法律适用意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
见》 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
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
用意见第 18 号》
《审核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
则》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业务管理办法》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执业规则》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第 12 号编报规则》 指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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