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关于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出具的《关于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5〕151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要求,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凌云光”或“发行人”)已会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保荐人”)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或“ 申报会计师 ”)等中介机构,按照贵所的要求对审核问询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现逐条进行说明,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使用的简称与《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
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
对募集说明书的修订、补充 楷体(加粗)
在本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目 录
目 录...... 2
1.关于本次募投项目 ...... 3
2.关于经营业绩 ...... 67
3.关于其他 ...... 87
1.关于本次募投项目
根据申报材料:(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收购 JAI 100%股权项目,目前交
割已完成,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将新增商誉 6.34 亿元;(2)截至 2025 年 6 月
末,公司货币资金余额 142,202.53 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 1,500 万元。
请发行人结合评估定价、最终权益享有人、新增大额商誉等,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7-8 、7-9 的规定完善信息披露。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公司发展规划、 JAI 主营业务及技术先进性等情况说
明公司与 JAI 在业务、技术等方面的协同性,本次募集资金是否投向主业、投向科技创新领域;(2)本次股权交割的完成时点以及收购价款的支付情况,是否存在置换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形;(3)结合本次收购评估方法、评估参数选取的合理性、与市场可比案例的对比、溢价收购新增商誉初始计量的合规性、商誉减值测试等情况,说明公司溢价收购 JAI 的主要考虑,是否符合公司利益,本次收购是否存在大额商誉减值风险,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4)结合 JAI 主要产品、经营模式、业绩稳定性、发展趋势、主要客户供应商以及主要财务指标、经营成果等情况,说明最近一期实际效益与预计效益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及合理性,评估或者定价基础是否发生变化,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5)结合可自由支配资金余额、资产负债情况、公司资金缺口等,说明存在较大货币资金余额情况下本次融资规模的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申报会计师就问题(2)至(5)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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