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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29 16:44:41 股吧网页版
华润微:《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并成为经迁册公司后当日生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30


China Resources Microelectronics Limited

(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China Resources Microelectronics Limited(华
润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 622章)等法律及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
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相关法人、组织、机构或自然人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
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
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
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上市和持续信息披露文件。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询。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江苏证监局。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披露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参照年度财务报告披露有关财务信息时,应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4号——科
创板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特别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本制度是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七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注册申请经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九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应当在交易所网站和中国
证监会指定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

公司可以将招股说明书以及有关附件刊登于其他报刊和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交易所网站、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时间。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司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
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一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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