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行为的管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如实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变更、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并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 “募投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募集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十条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事项履行保荐职责,开展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管要求》《规范运作》《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若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独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出具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签署监管协议后 2 个交易日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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