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关于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广东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编:518038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目 录
释 义...... 2
第一节 律师声明...... 3
第二节 正文...... 5
一、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5
二、本次作废相关事宜...... 6
三、结论性意见...... 7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 指 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 指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
限制性股票 指 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为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
(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激励对象 指 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
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部分激励对象已获
本次作废 指 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相关
事宜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草案)》 指 《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信达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信达律师/经办律师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经办律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
本法律意见书 指 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万元 指 人民币万元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5)第 047 号
致: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信达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信达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信达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
1.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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