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2
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进一步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公司制定了《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 本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发展战略规划、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 本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将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政策目标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优先于其
他分红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当公司发生以下情形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3、当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符合利润分配的其他情况。
(三)现金分红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一般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该年度实现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现金分红后公司现金流仍然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现金分红无需审计);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再融资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和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预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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