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行
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本公司以赢利、保值增值或企业战略为目的
而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即本公司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存货等实物资产、股权以及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
要指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或其他有价证券;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实体或开发项目;
(三)向控股或参股企业追加投资;
(四)收购资产、企业收购和兼并;
(五)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六)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七)公司依法可以从事的其他投资。
第四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
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
第五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资源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在拟购买或者参与竞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人的项目或者
资产时,应当核查其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未有效解决之前,公司不得向其购买有关项目或者资产。
第七条 对外投资涉及使用募集资金的,还需遵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的,还需遵守《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本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钜泉光电科技(上
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由股东会按照《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下同);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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