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解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进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
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
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且已报中国证监会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执行团队,且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刑事处罚;
(六)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
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
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单一选聘以及
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不限于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门就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形成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进行审议,确定选聘文件内容;
(三)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选聘文件执行会计事务所的选聘工作,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财务部门,财务部门严格根据选聘文件的要求确定会计师事务所;
(四)公司将拟选聘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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